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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4-27 08:29:15  浏览次数:1523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一)仲裁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六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形可申请伸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申请仲裁的时限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无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多久都可以要回来。从立法上避免了劳动者“贏了官司、丢了饭碗”现象的发生,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同时对用人单位也是一道“紧箍咒”。

  劳动争议伸裁委员会收到伸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夫不子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三)“终局裁决灣

  终局裁决也就是“一裁终局”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伸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目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实际用工中,劳动关系往往士分复杂、多样。一些用人单位想尽办法“钻空子”,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七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争议的伸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王作时间、休息体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四)仲裁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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