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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工人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19-04-27 08:41:26  浏览次数:1497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筑劳务公司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建筑劳务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玉作时间和休息休偎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三)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四)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五)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六)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七)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八)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九)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十)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等十一)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但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发生土述权益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投诉。首先劳动者应当向对自己所在企业依法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如果向没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不仅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维护。劳动者举报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举报。劳动者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首先要通过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的途径了解清楚应当向哪一个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办)举报。《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规定,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劳动者举报违法行为,可以电话举报、写信举报,也可以当面口述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如实记录、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登记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案。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结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在七日内立案受理的,或者没有按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结果的,或者举报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调查取证。劳动保障部门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出书面答复;可以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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