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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招标文件管理6大要求

发布日期:2016-06-22 03:35:41  浏览次数:1356

  1.招标文件的出誉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搜自终止招标。

  2.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没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巧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没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问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愈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斤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猫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城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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