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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流程及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6-06-21 07:31:14  浏览次数:1587

  虽然根据我国现行工程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并非法律强制招标范围内的活动,但是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劳务作业发包的,仍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本节在简单介绍我国招标投标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设计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工作的流程。

  《招标投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共包括六十八条,分别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各主要阶段对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我国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这是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广泛性、竞争性和透明性.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 (2), (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头十六条和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饭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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