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新闻动态>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中劳动争议纠纷

发布日期:2017-08-15 02:27:00  浏览次数:1642

  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继而主张无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等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主张其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存在劳动关系,继而主张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务作业承包人否认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继而主张无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可见,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人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最或质址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通说认为劳动关系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第一,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第二,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第三,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 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争议解决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时一般会着重考察如下几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是否其备用工资格;第二,劳动者是否被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约束和管理;第三,劳动者所提供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

  在此基础上,国家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劳动关系认定作出了特别约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劳动者与劳务作业发包人或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作业承包人招用的.劳务作业发包人或劳务作业承包人即应承担用工主体贵任。也就是说,劳务作业发包人或劳务作业承包人在此等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标签:
023-55130387
X重庆文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喻先生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