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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违约纠纷鉴定和解决

发布日期:2017-02-21 15:49:13  浏览次数:1779

  劳务分包合同违约纠纷系指合同双方因合同一方未按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务作业发包人最常见的违约行为是拒绝或迟延支付合同价款。而劳务作业承包人最常见的违约行为是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或工期迟延。绝大多数劳务分包合同违约纠纷为以上三种悄形之一。

  1.劳务作业发包人拒绝或迟延支付合同价款。《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劳务作业发包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按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劳务作业发包人拒绝或迟延支付合同价款是当然的违约行为。但是,劳务作业发包人拒绝或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悄况广泛存在,这也是引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原因.实际上,无论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何种类型.只要是劳务作业承包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绝大多数案件中均存在劳务作业发包人拒绝或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

  【案例二〕孝感市楚天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天舒公司”)与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七公司”)于2006年11月3日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为总参测绘局西2楼(8551)工程.施工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f}]号。楚天舒公司主张,其履行合同后,城建七公司至今尚欠工程款98721.4元。城建七公司则认为经过财务核对账目.城建七公司尚欠楚天舒公司工程救13114.7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楚天舒公司将城建七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楚天舒公司与城建七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楚天舒公司完成工程量为1196845.6元及城建七公司已向楚天舒公司支付工程款1083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城建七公司所称应当扣除的各项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城建七公司给付楚天舒公司工程款38119.7元。

  2.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标的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务,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的劳务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盆标准。部分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因为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且标准而引发的。

  【案例三」2009年3月27日,湖南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公司")承包了成都某汽车工业公司厂区建设一期项目涂装车间建筑工程,高某作为内部承包项目负责人承包了涂装车间建筑工程中的水、电、气安装工程。2009年8月23日,高某与向某签订了《包工协议》,由向某承包成都某汽车工业公司涂装车间水、电、气等安装工程。协议签订后,向某组织民工完成了部分工程量。2009年9月30日,因向某未按承诺支付民工工资,造成民工于次日停工,随后于2009年10月5日,一民工又跳楼相退索要工资,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导致工程停工。设备安装公司在完成期工程盆过程中,因为向某承包的前期施工过程中有部分工程质盆不符合要求,根据工程发包方监理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返工,为此共计花费劳务工资等价款为469207元。后双方因工程质最损失承担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

  3.劳务作业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是劳务作业承包人的主要违约情形之一也是劳务作业承包人招致索赔的主要原因。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工程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三大核心问题,相比较而言,一般项目均存在书面施工合同,因此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问题由于存在明确的合同依据相对容易解决。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问题也可以通过鉴定和交易习惯的认定得到解决。工期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因为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劳务作业发包人、承包人及建设单位,工程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特别是经常出现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共同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目前在我国工程项目工期管理技术水平不高的情形下,正确判断工期延误的责任方及其责任大小就成为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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