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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解决方案

发布日期:2017-02-21 15:40:36  浏览次数:1638

  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必要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劳务作业分包这种用工形式的大量增加,劳务纠纷以及与其有关的其他纠纷逐渐增多。这些纠纷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主要分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为数最多。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系与劳务分包合同效力有关的纠纷,另一类为劳务分包合同违约纠纷;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劳务分包工程,还会出现劳务分包黑白合同纠纷。

  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法律效力的有无发生的争议,一般合同一方主张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另一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拘束力。

  任何一种合同均可能存在效力之争,劳务分包合同也不例外,甚至该类纠纷已经是劳务纠纷中的一大类.这是因为在工程实践中,不合法、不规范的劳务分包情况大最存在。

  例如,在工程实践中,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自然人的悄况广泛存在。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特别是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具备相关作业种类的劳务承包资质。从合同性质上说,通常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属于

  《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范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所以劳务分包合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叹司法解释》勺.《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

  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由于自然人不具有劳务作业承包资质,所以,施工单位和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此类无效劳务分包合同非常常见。

  【案例一】2008年5月,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公司")承建了翰大高速公路儿5标段工程,并为此成立被告项目经理部。同年9月,自然人陈金文与交通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口头协商由陈金文承建该工程中新屋高架桥、何树清高架桥的下部结构.2009年4月,陈金文与交通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补签了一份书面《桥梁工程分包协议,,协议约定,陈金文提供电焊机等工具及有关施工人员.交通集团公司提供钢筋等材料;结算时,以设计盆为依据,完成的工程最必须经过监理业主认可;陈金文完成工作盆后,交通集团公司按实际完成款额支付,但泉计支付不得超过95%,余下的5%作为保证金待竣工验收且无质量责任后进行支付.2009年7月26日,陈金文所建工程竣工,工程已交付交通集团公司使用。但双方未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之后合同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终审法院认为:陈金文与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抽大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桥梁工程分包协议》,为劳务分包合同,其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劳务承包人陈金文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属个人承包而不是企业承包,其不具有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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