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新闻动态>劳务分包

重庆劳务分包中劳动争议纠纷

发布日期:2017-02-21 15:51:45  浏览次数:1725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双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对于中标合同备案审查,有时会就一项劳务分包工程签订实质内容不同的“黑白”两份合同;黑合同用于实际履行,白合同用于备案审查。黑白两份合同通常在合同价欲、支付方式、工期、劳务作业质最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在进行工程结算时有时会因合同依据的确定而发生争议,一般悄况下,劳务作业承包人会主张合同价款高的白合同为工程结算依据。劳务作业发包人会主张合同价款低且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为工程结算依据。

  劳务分包中劳动争议纠纷是指发生在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劳务作业发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务分包中劳动争议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一种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上述两种劳动争议纠纷大量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劳务分包作业中的劳动者与劳务作业发包人或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劳务作业发包人或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务作业发包人或劳务作业承包人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主殊劳务作业发包人或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这种劳动争议主耍是由以下两种原因造成的:

  第一、重庆劳务作业发包人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选择与不具备用人资格的施工队伍的负贾人(俗称“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作业发包人有按时向“包工头”支付劳务费用时.或者虽然劳务作业发包人按时支付了劳务费用但“包工头”由于其他原因没有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就会主张其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劳务作业发包人索要劳动报酬.从而发生劳动争议。

  第二、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具备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选择不直接招葬建筑工人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而是选择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给小规模的不成建制的劳务作业班组长.由劳务作业班组长根据情况直接招葬建筑工人。这样.当劳务作业班组长没有自劳务作业承包人处取得劳务费用或虽然取得劳务费用但没有按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者就会主张其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劳务作业承包人索要劳动报酬,从而发生劳动争议。
 

  【案例四」2006年4月间.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向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五公司)承包施工泉三高速公路QA6标段T.程.即南安市码头镇晨光村路段。并在南安下设项目部,委派傅志A为项目部负贵人。洛双金、吴文建、吴洪宝、陈加强、卢文金、吴洪太、傅建清、傅建景、傅沐林等9人在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承建的泉三高速公路QA6标段施工.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那武市交通工程公司与活双金等9人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1月17口洛双金等9人向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支工资124815元.2007年1月i,日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南劳裁字第0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应向潘双金等九人一次性支付工资款.其中洛双金28780元、吴文建26780元、吴洪宝16780元、陈加强5792元、卢文金5978元、吴洪太 4380元、傅建清12480元、傅建景10400元、傅沐林13445元,合计124815元.

  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将向中铁十八局五公司承建的部分项目分包给李励义施工,就此双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向李励义支付相关工程款,至于李励义雇用的人员与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无关.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错误,请求驳回洛双金等g人要求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洛双金等9人答辩称.其与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是邵武市交酒工程公司所称的将工程分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休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也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支付的是计件包工工资,不是日工资或月工资.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活双金等9人与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洛双金等9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判决徽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潘双金、吴文建、吴洪宝、陈加强、卢文金、吴洪太、傅建清、傅建景、傅沐林关于要求邵武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合计124815元的请求。
 

  之后,潘双金等7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再审人潘双金、吴文建、吴洪宝、陈加强、吴洪太、傅建清、傅建景等七人主张与被申请人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其支付相关工资报酬。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又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再审人在劳动仲裁及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其中仲裁中提供的《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登记表》、《事实理由及计算数量,系其单方制作;一审诉讼中提供的南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傅志强的调查笔录摘要等六份证据,没有涉及其与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或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傅志强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也没有涉及被拖欠工程报酬的相关记载,故申请再审人主张其与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其请求支付工资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生效判决驳回其提出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正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诉讼请求的实现,依法应当具备劳动关系成立及其具体工资数额两方面的事实要件。本案中.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其与申请再审人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包括七位申请再审人在内的潘双金等九人提出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因申请再审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具备支付相关工资诉讼请求的实现条件,故申请再审人以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对其请求支付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为由,主张生效判决确定其对工资数额负举证责任并据此进行改判错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标签:
023-55130387
X重庆文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喻先生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