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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2021-05-09 23:08:00  浏览次数:1754

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

(一)法定试用期限

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一致确定试用期期限,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最高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作了不同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或者工种发生变化,或者劳动者离职或者重新人职,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的确定以及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显而易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了试用期后,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应当形成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可以在法定最高期限内适当调整。对于试用期的延长或缩短,都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因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实践中,劳动者对于“提前转正”都会欣然接受。常见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在试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原来约定的试用期太短,尚无法确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单方擅自或口头与劳动者达成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这种做法一般都认定为无效。如果需要延长试用期,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后的试用总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并且必须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自行延长或者缩短试用期。

(三)试用期间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低线;其次是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

实践中,会出现用人单位的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住所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住所地的标准来执行的,则按照用人单位住所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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