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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超劳务谈谈什么是无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1-04-01 22:55:00  浏览次数:1469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务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案例一]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付某于2008年11月25日到某工程监理公司工作,担任监理工程师。2008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1月25日至2009年11月24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为2010年11月24日,在2010年10月24日,监理公司单方面向付某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告知与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1月24日期限届满后终止劳动关系。付某拒绝签署《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公司不同意付某的要求,并于2010年11月25日停止了付某的工作,为此,付某申请劳动仲載。

案例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08年之后,付某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最终仲裁庭裁决监理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向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就丧失了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权。换言之,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完全取决于劳动者。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对于固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的设置,必须慎之又慎,尽量避免短期化劳动合同。

[案例二]员工辞职后又重新在原单位入职,工期能否连续计算?

张某于2000年5月份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双方签订了固期限定为5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4月份,张某母亲病重住院,为了照顾重病母亲,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予以批准。张某办理完辞职交接工作后回到老家,其母亲住院3个月后病逝。办理完丧事后,张某向公司提出希望再回公司上班。基于张某的个人工作能力较强,公司决定再次聘用张某,双方于2005年10月份签订了固定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0月份合同到期时,张某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批准。张某认为其在公司工作时间已经满十年,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则认为张某连续工作时间未满十年,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案例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就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张某在某建筑工程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是否已经满十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这里关键把握两点:一是在“同一用人单位”,二是“不间断”。本案中,张某在2005年4月份已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虽在2005年10月再次入职该公司,但其工作时间已经间断了6个月,不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因此,该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要求员工“主动辞职”或离职,间隔一段时间后再人职;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让员工与其他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以“派遣”方式继续使用员工,以此达到使员工的工作年限“中断”的目的。这种恶意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作为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务必将工作任务作明确的约定,并且能够清楚界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存在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等工作项目中。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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