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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转包、内包和挂靠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1-02-03 01:09:00  浏览次数:1487

  建设项目中的劳务分包、转包、内包工和挂靠即“三包一靠”现象在现实中较为普遍,但许多农民工并不了解,有些农民工因合法而受到法律保护,有些农民工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禁止。

  劳动分包:合同的效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某公司通过招标从一施工单位承包了一栋楼房的施工,之后,将占地约150平方米清理地基淤泥的劳务分包给了邱日萍等12名民工。可以在邱日萍等完成工作任务后,公司起初借口没有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而一再拖延支付工资,后来又干脆以其没有得到施工单位同意而属于违法分包为由,以分包没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劳务分包、转包、内包和挂靠的区别

  [注释]劳务分包并不一定是无效的。对于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没有规定劳务分包或者劳务分包未得到施工单位的认可,是否属于违法分包的问题,应区别对待:如果是将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在资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属于违法分包;如果是无资质的分包,或者是虽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属于违法分包。同此相对应,本案所涉及的清理地基淤泥的劳务,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只需要简单的体力劳动就可以完成,根本不存在必须要有相应资质的问题,因此,该公司拿分包不带法律效力说事也不可能。

  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劳务转包行为。

  [例]2017年8月,某公司承包了一项劳务工程,不久后就成为了该项目的“甩手掌柜”:将该项目转包给了包工头李某。肖丽玉则雇佣了李某等17人施工。工程完工后,李某却将公司所付的工程款拿去挥霍。针对肖丽玉等人要求支付工资一事,该公司认为,其已支付工程款,且其与李某之间的转包合同因违法行为而无效,肖丽玉等自然无权要求支付工资。

  [注]本案所涉转包合同确实无效。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实际成为合同的另一方,但承包人并未退出该合同。尽管法律上禁止转包,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虽然本案所涉转包合同无效,但该公司必须支付肖丽玉等人工资。

  劳动力转移: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2017年9月,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劳务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交由其下属的基建部施工。随后,基建部门招募了邓晓菲等20名民工施工。其间,邓晓菲工作时不慎受伤。而当邓晓菲要求工伤赔偿时,却被该公司拒绝。其理由是,它与基建部的“内部承包”协议无效,它自然无需为它的雇佣行为承担责任。

  [注释]本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内部承包”又称“内部承包”,是指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完成的经营活动。依据《公司法》,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仅属于法人的一部分,法人对其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有责任。因此,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均属法人主体,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只能被视为代表法人的行为,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是“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内部承包不属于转包。所以,该公司当然应该对邓晓菲的工伤负责。

  雇佣关系:一切形式的雇佣都是违法的。

  [案例]包工头朱某组建建筑队后,由于难以接活干,遂挂靠到一家建筑公司。2017年11月,朱某以公司名义与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月后,朱某雇佣的工人邱庚秀因脚手架脱落受伤。考虑到朱某拒绝赔偿,邱庚秀遂向该建筑公司提出索赔。但是,公司认为,朱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业务挂靠关系,且业务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邱庚秀只能要求朱某承担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劳务分包,主要是指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行为。尽管这一行为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但并不等同于本案所涉建筑公司对邱庚秀的工伤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五)个人以其他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死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该建筑公司仍需对邱某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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