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3-29 15:49:28 浏览次数:165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建筑劳务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测。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I3种情形,《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已签订,但如出现王述情形劳动者和用夫单位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