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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发布日期:2019-03-26 06:46:23  浏览次数:1438

  劳务公司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保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上内容简而言之,社会保险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同样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利。社会保险不再是城镇职工的专利,而是城乡全体居民共同享有的社会福利。

  (2)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农民工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否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社保法》规定: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社保法》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但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保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既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同时也表现为很多条款可操作性不强。随着《社保法》的出台,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和细则,企业及农民工都应及时了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障企业和农民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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