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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工人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

发布日期:2019-03-22 14:31:31  浏览次数:1612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六玉伤、生育、失业等暂时或永久喪失劳动能力及失去劳动岗位的情况下,可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及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繳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淮由统筹地区犬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考虑到这个实际,该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1)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该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该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天追偿。

  3.工伤保险待遇

  在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保法》洧三项突破:

  (1)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江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步保障王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2)为保证工伤职江得到及时救治,该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王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王伤事故的,由用大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该法规定追偿。

  (3)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4.失业保险待遇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保法》进一步规定:

  (1)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疔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2)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5.生育保险待遇

  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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