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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险权益保护相关措施

发布日期:2019-03-20 05:01:15  浏览次数:1509

  近些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一痼疾的根除,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须标本兼治,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建筑劳务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建筑行业农民王的欠薪问题也成了难点中的热点为解决这一问题,早在2004年,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422号)。办法规定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全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軍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倮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江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王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江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正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玉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人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2.技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4.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5.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铮议伸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国务院文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重间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对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意见如下:令(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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