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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纠纷调解规则

发布日期:2017-10-24 00:29:00  浏览次数:1687

  本节内容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

  一、调解目的和调解原则

  (一)调解目的

  为了高效、快捷地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务纠纷,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管理和劳务管理分会特成立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专门为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或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务纠纷进行调解。

  (二)调解原到

  调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调解活动始终、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和纠纷各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它是对调解活动顺利进行和调解协议发生效力的重要保障。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务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自恩原则

  平等自尾原则即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这是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调解能够开始的先决条件,必须贯穿于调解过程的始终。在调解中必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调解程序的启动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纠纷当事人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接受调解,调

  解员都不得进行调解。第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的。调解员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纠纷当事人接受任何调解方案。纠纷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调解内容,调解员不得再对其进行干涉或改变。

  严格遵守调解平等自a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更能体现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公正性和调解员的中立地位.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避免当事人对调解员产生合理怀疑。

  2.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调解协议能够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基础条件。合法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调解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调解;第二,纠纷当事人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皿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已的权利

  调解是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程序的启动并不影响纠纷当事人依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根据该原则,无论是在调解程序启动前,还是调解程序进行中,纠纷当事人均有权向司法机关或有管辖员的仲裁机关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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