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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务公司: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

发布日期:2021-06-07 23:17:00  浏览次数:3017

有的劳务公司认为,试用期间的人员不属于企业的正式员工,因此不给试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实际上,劳动关系一经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发生工伤、非因工负伤或者疾病时,用工单位未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将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并且会受到行政处罚。

重庆劳务公司: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

1、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试用期间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10年3月19日,高先生被某装饰工程公司聘用担任设计师。该公司通知高先生3月20日上班,同时告知他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高先生工作两个月后,发现该公司对包括高先生本人在内的10名试用期间的员工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于是高先生匿名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举报后,及时向该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依据调查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7日内与该10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办社会保险。3天后该公司就与10名试用期间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办了社会保险。

案例点评: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因此,该公司有义务为包括高先生在内的10名试用期间的员工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用。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与较早的《劳动法》关于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相比较有了一些限制性变化,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表明,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行使解除权是无理由、无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仅限于两种情形,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

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该约定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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