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3-10 22:28:00 浏览次数:3428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作业,因参与人员数量庞大、专业工种复杂,所以在项目施工中对人员及劳动合同的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劳动合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承包(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而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维护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依据。
劳动合同与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两者都是提供劳动力。但是,这两类合同之间却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而订立的。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是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而订立的。
二、合同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分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一方,可以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者一方,主要是自然人的个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的集体。
建筑施工劳务合同的主体分别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发包方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承包方必须是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合同的主体不允许是自然人。
三、合同履行标的不同
劳动合同以劳动时间长短为履行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是以完成具体劳务作业为履行标的。发承包双方只能针对具体劳务作业签订劳务合同,不得签订无具体施工内容的“联营”、“挂靠”等劳务合同。
综上可见,劳动合同与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合同,他们之间是不能够混淆或相互代替的。
在现实中,一些施工企业忽视劳动合同管理,违规使用劳动力。他们一方面为了精简人员,不愿与大量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为了节省成本,又不愿与符合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诃劳务合同。这些施工企业往往与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包工头或个人签订所谓的“劳务分包合同”。据北京某调查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记载:“除了极少数直接跟着建筑公司项目部干零活的工人以外,绝大多数工人都隶属于大大小小的包工队。
一个包工队在工地上自成体系,以包工头为核心形成一个生产管理单位,日常管理由包工头或包工头指定的带班负责,工人工资发放和生活费发放由包工头负责,所有由包工头带领的工人都会认包工头是自己的老板”。有些包工头为了逃避因劳动争议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产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往往找不到责任相对人。
当劳动者要求施工承包企业承担责任时,企业以有“劳务分包合同”为由责任推给包工头;当劳动者找包工头承担责任时,包工头又以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为由逃避责任。这种包工头与施工承包企业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做法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包工头不具有劳务资质,属于施工承包企业违法分包。因此在处理这种责任不清的劳动纠纷时,最终只能推定是施工承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由施工承包企业对劳动者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这样的案例已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