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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9-12-11 12:21:07  浏览次数:2613

  2019年8月5日,重庆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的要求,从2019年9月1日开始,绵阳,泸州,内江,宜宾,巴中等地区要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文件首先规定了暂停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按照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试点地区停止受理新办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这就是所传说的"取消建筑劳务资质"在重庆的实际应用。

  当然,在停止申办建筑劳务资质之后,原来已经取得了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单位还可以继续使用,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延期等事项,只不过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按照重庆的文件规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与施工企业业绩的班组长和建筑工人合伙出资依法设立专业作业企业。

  这个规定要把原来的建筑劳务公司逐渐变成分类更明确的专业作业企业,所以不是不要建筑劳务公司,而是对劳务公司进行转型,并把这些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

  按照重庆的文件,主要是鼓励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重庆要求专业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具有建筑相关专业执业注册的人员,或者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的持证专业技术工人担任。这是为了把这种专业作业企业做实的一个举措。

  这里说到的建筑相关专业执业注册人员,包括建筑行业原来的各种资格和职业技能资格,比如:建造师、电工证等。

  在重庆的文件中,对于这种专业作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管理的要求: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为依据申请登记专业作业范围,无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劳动经营合法实体,应该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重要的规定,并且要有严格的职工工资支付的制度。

  按照重庆文件的规定,要引导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发展,实行建筑工人既是劳动者,又是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出资人,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劳务分包公司。

  在重庆这次的文件中,按照建筑业实际用工需要暂时设立了7个专业:技术、混凝土、钢筋、木工、防水、水电、其他专业作业。专业作业公司成立之后,每个专业作业人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三人,而且经考核或者培训合格之后的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50%。

  同时规定每个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原则上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的专业,只能是做其中的某一个专业或者某两个专业。

  重庆这次文件的主要内容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2016年、2018年,山西,安徽,浙江,陕西,山东,江苏,河南,黑龙江等等省市都不同程度的做过试点。

  那么,国家对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劳务公司转型的主要的文件是两个,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发布的19号文件《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一个是住建部在2017年发布的763号【建办市函】,规定了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指导意见。

  按照国务院和住建部的文件规定三个主要的措施,首先要推进专业作业企业的发展,第二,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三,要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实名制。这是关于劳务公司转型最重要的一个举措,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要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的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

  按照国务院和住建部文件的要求,下一步要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专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有的劳务班组,或者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

  我们可以看到,国务院和住建部的要求和重庆的规定稍微有点区别, 国务院和住建部的要求可以成立专业作业公司,也可以注册个体工商户,但是重庆的文件只规定了成立合伙企业。

  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和住建部的文件对于现有劳务公司的取向做的指导。在文件中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引进人才设备等渠道向总承包或专业企业转型,这是鼓励一部分建筑劳务公司变成施工企业。

  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平台,为施工企业提供合格的建筑工人,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做专做精专业企业,成为建筑业用工的主体。

  在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专业作业企业的发展,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工作继续作为政府部门监管,要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申报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直接负责的基本方法。

  下一步继续实行这种制度,包括现在实行的总包方负责代发农民工工资等这些举措,会继续加强。

  在国务院办公厅和住建部的文件中提出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该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问题。

  在国务院办公厅和住建部的文件中提出的第3条举措,要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要求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于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这是在劳动合同和实名制方面做的规定。

  这在2019年已经有了举措,2019年住建部发布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从2019年3月1日开始实行。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按照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存在给他缴纳社保的问题,而且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1月到12月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数进行确定的。

  在现行的制度中还规定了上下限,如果说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要按照60%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职工发放的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可以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全社会所有企业的社保原计划是2019年1月1日移交到税务机关,现在暂停了,因为很多企业都感觉到,如果社保一旦移交到税务机关严格征收的话,对企业来说社保费用负担偏重。

  所以说最近一年多时间,大家都在研究怎么能够既使用的员工,又可以不用缴纳社保。

  列举几种常见的用工形式,比如,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按小时计酬,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以列工资表发工资,按工资薪金交个税,这种情况下不用交社保:有些岗位,比如厨师,文员等等都可以采用。

  在相关的文件中,对于什么工作岗位用这种非全日制用工是没有限制的。

  还有,可以和相关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劳务费,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提供发票,这种情况不需要缴纳社保。

  再一种方式,要求劳务人员成立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将来支付劳务费也不用交社保,而且这种情况属于经营所得,单位不用扣个税。

  还可以考虑接受劳务派遣。

  但是社保费用增加的问题没办法解决,因为将来严格征收社保,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都要给员工购买社保。

  另外,有些人提出要用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现在全国各地的社保政策不完全一样,有些省市规定即便聘用了退休人员,单位缴纳社保的时候,退休人的工资也要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在2019年4月份发布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综合方案,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从今年5月1号开始,单位缴费费率都降到了16%,而且继续阶段性的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费率。

  另外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还调整了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原来的社会平均工资是按照国有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按照新政策的规定,把民营企业的职工工资加进来了拉低了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为了降低企业社保费用,采取的一个举措:推进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认真的做好组织落实工作。也就是说将来社保征收还是要逐渐移交到税务机关的。

  我们可以看到,面临社保费用增加的风险,企业在想办法,国务院也在想办法。在这个背景下,要把劳务公司转型专业作业企业,社会保险问题怎么来解决?

  在国务院办公厅和住建部的文件: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这个措施比较务实。

  在建筑行业实际业务中给农民工缴纳社保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现在的专业作业企业的职工必须要买工伤保险。

  文件中写道,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这句话意味着未来我们国家会结合建筑业的特征,制定专门的建筑业用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

  所以现在没有必要过多的为建筑行业,尤其是农民工将来社保问题过多的担忧。在目前社保制度还没有进一步转型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方法操作。

  当然有人会担心,如果按原来的做法去做,没有给农民工交社保,将来社保征收转到税务机关的时候,会不会补交社保?

  在2018年9月份的时候,国务院开过两次会议,一再要求要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一律保持现有社保政策不变。

  按照这个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对于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也就对以前的社保欠费),国务院严格禁止各地自行集中清剿。

  那么这个规定,其实就是暂时对企业欠费不再追究,甚至将来有可能永远不会追究这个历史欠费,因为确实要追缴,有些企业可能就就得倒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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