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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务合同备案过程中的合同审查

发布日期:2016-07-08 07:27:33  浏览次数:1547

  施工现场的劳务合同的管理还不严、不力,主要原因是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而有些地方虽然对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有一些规定,并将劳务分包合同也定在备案范围内,但大多没有对劳务分包合同不备案的情况做明确的责任规定,应尽快制订

  有针对性的施工劳务合同的专门管理办法,并明确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操作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要求。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合同数盆繁多,整个施工全过程都会不断发生劳务用工.

  且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制度,相关部门会增加大量的工作,因此建议在明确管理部门的相应管理职能的同时,要尽快制订配套的实施细则,对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申报主体、审查范围,尤其是用工人数、人员来源、相应工种的个人执业资格及其上岗培训记录等要有明确的要求。此项制度还应与预防拖欠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相结合,把设定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与劳务合同备案制度相结合,把预防拖欠民工工资的政府监督切实落到实处。同时,要调整、充实备案部门的人力,预防出现工作盆过大而人手不够造成的疏于审查和管理的情况.预防出现以劳务分包为名行工程分包之实的违法行为,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区别是资质、合同对象以及承包范围的不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要求有不同的规定.从承包范围来区分,江程分包一般是包工又包料.而劳务分包是只包工不包料.由于两者的资质规定和法律责任不一样.在实践中还常常出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以劳务分包为名行工程分包之实的情况。

  政府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虽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但负责备案的管理人员应当能够从形式上严格要求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划清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应当能够熟练掌握劳务分包合同的两个法定条件,应当能够发现以劳务分包为名的工程分包.否则备案就失去了惫义。而要从形式上分清两者的区别并不容易,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管理人员应十分熟悉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以及两者的区别。为此建议有关方面加强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尤其是能够掌握司法实践中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形成、原因以及各种表现形式.使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能够有的放矢.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用工的过程检查。安全生产事故的一个重要的教训是有关单位对事故发生前的预兆不重视,对劳务用工中存在的人员没有经验、未经培训就已上岗等问题,理应在过程中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理应纠正而没有及时予以整改和纠正,以至于发生重大事故后才被发现。因此从管理角度分析,要在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而不要等问题成为事故才事后总结教训,唯一的办法是加强管理中的过程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关管理要求,并会同劳动监察机关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况、备案情况、实际从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地上的操作工人是否与劳务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务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费用的支付和标准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否已经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一致,现场操作工人是否具备该工种上岗资格.有无相关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证书是否真实有效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批评,限时整改,逾期不改应给予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任检查劳务合同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另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网上数据申报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教支付情况;

  (六)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等内容。

2009年先进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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