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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现定总则

发布日期:2016-06-01 05:24:23  浏览次数:1718

  《劳务派遣暂行现定》已于2013年,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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