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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的变更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21-09-30 23:50:00  浏览次数:3951

劳动合同的变更对于建筑劳务公司非常重要,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违法《劳动合同法》,导致一些不必要的劳务纠纷。

(一)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所作的修改和增减。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即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履行一定程序后才可以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应当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协商一致;二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

(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基本原则,但也有例外,即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或者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还表明,用人单位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后应当对其单方进行调岗。

实践中,对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以《岗位说明书》、《岗位责任书》和考评制度等有关岗位职责内容文件为标准对员工进行判定。

员工不胜任岗位工作又不服从调岗安排拒不上班,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2010年5月,孙某入职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担任劳动人事管理专员,主要负责该公司的基本法律事务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5月8日入职当天,公司与孙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岗位职责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中,岗位内容上要求,“孙某负责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管理并应当严格监督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及劳动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对即将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提前至少4个月提示公司,并根据公司的指示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续订手续”。

经过一段工作时间后,公司发现孙某工作不得要领,并对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未与一名员工续订劳动合同,险些引发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鉴于此,公司决定将孙某调到前台文员岗位,并向孙某下达了调岗通知书,要求孙某于次日到前台岗位工作。

孙某认为公司未经其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于是拒绝到前台工作,且没有再到公司上班。一个星期后,公司以孙某连续旷工五天为由,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有关旷工的规定,解除了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并向孙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孙某不服,遂诉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孙某不符合劳动兼人事管理专员这个岗位的职责要求,应属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单方对其作出的调岗决定,孙某应当服从。孙某拒不上班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裁决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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