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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能否单方面解除?

发布日期:2021-08-28 23:37:00  浏览次数:1688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即明确其立法目的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实现立法目的的重要保障。换言之,现行法律规定排除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合法性,即劳动关系一经建立起来,就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例外,在非全日制用工状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仅订立口头协议而不采用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前订立、用工之日订立或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换言之,用人单位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能否单方面解除?

2010年12月底,某广告设计公司急需招聘一名动画设计部门经理,经过几轮面试,刘某入选。但在确定具体入职日期时,刘某提出自己目前尚未离职,希望能在三个月之后入职,公司同意了刘某的要求,与他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正式入职时间为2011年3月1日。由于公司动画设计部门急需动画设计人员,无奈之下,该公司又聘用了一位资历尚浅的设计师张女士,经过一个多月的试用,张女士工作表现优异,公司最终决定将张女士提升为该动画设计部经理,并在2011年1月20日书面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同意广告公司决定,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遭到公司拒绝。广告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案例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应于2011年3月1日到职上班,但在2011年1月20日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刘某并未上班,也就是说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而且由于公司已经招聘了张女士担任动画设计部经理,已不再需要刘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由用人单位选择性采用的,不是同时并用的。因此,在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广告公司采用提前三十日向刘某发出通知书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再向刘某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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