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8-17 14:04:36 浏览次数:1827
重庆建筑劳务公司工程质量奖罚规定:
1)分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认真负责,分阶段达到预期质最目标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
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执行。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达不到预期目标,或经上级部门检查工程质量不理想,给工程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处罚。处罚额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执行。
3)对进场物资把关保管、挂牌标识等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给工程质量创造了良好的基础的,按双方合同约定,给予奖励。
4)对进场物资把关不严,搜自使用不合格材料,或给工程质量带来不可挽回影响的,按合同或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5)不按规定提供材质证明,不及时对原材料进行复验就搜自使用的,给予处罚。处罚额度视情况一次性罚款,并对新使用该种材料的部位进行核查。根据检查结果,按造成损失的情况予以三倍罚款。
6)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搜自处理的,按双方合同约定给予罚款。
7)不按图施工,违反工艺纪律,造成返工的,视情况给予罚款。
8)分包单位不及时组织分项质量评定,不认真填写和上报检查资料的,给予罚款。
9)未经过“三检”就进人下道工序施工的,给予罚款。
10)对总包方提出的问题(口头或书面)不按期、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给予罚款。
11)对本规定的其他方面,分包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的,给予罚款。工程质量奖罚规定
1)分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认真负责,分阶段达到预期质最目标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
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执行。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达不到预期目标,或经上级部门检查工程质量不理想,给工程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处罚。处罚额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执行。
3)对进场物资把关保管、挂牌标识等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给工程质量创造了良好的基础的,按双方合同约定,给予奖励。
4)对进场物资把关不严,搜自使用不合格材料,或给工程质量带来不可挽回影响的,按合同或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5)不按规定提供材质证明,不及时对原材料进行复验就搜自使用的,给予处罚。处罚额度视情况一次性罚款,并对新使用该种材料的部位进行核查。根据检查结果,按造成损失的情况予以三倍罚款。
6)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搜自处理的,按双方合同约定给予罚款。
7)不按图施工,违反工艺纪律,造成返工的,视情况给予罚款。
8)分包单位不及时组织分项质量评定,不认真填写和上报检查资料的,给予罚款。
9)未经过“三检”就进人下道工序施工的,给予罚款。
10)对总包方提出的问题(口头或书面)不按期、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给予罚款。
11)对本规定的其他方面,分包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的,给予罚款。
12)专业的成品保护工作,经检查如发现不完善,但尚未造成损失,需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及时的单位给予罚款。
13)各专业的成品保护工作,如因本专业管理上的失误,成品保护工作不及时、不完善,已造成经济损失,损失由其单位自负.同时总包方对其处以罚款,重大问题由总包方报公司工程部,由公司处理。
14)分包单位对本专业的成品保护虽好,但在施工操作中,对其他专业的成品造成破坏,经总包方核实无误后,造成的损失由该分包单位全数赔偿,同时总包方对分包处以罚款,重大问题总包方报公司工程部,由公司处理。
15)对处罚的款项,与合同有冲突按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为主,为此分包单位应在2天内以现金或支票的形式上交总包方,逾期不交的,从工程款中以2-3倍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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