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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招标程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06-21 07:37:40  浏览次数:1574

  重庆建筑劳务招标程序有哪些?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遨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悄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盘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闰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的种类。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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