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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作业工期廷误

发布日期:2017-08-01 02:15:00  浏览次数:1750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的倩况。《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根据该条规定和公平原则,劳务分包合同一般会约定:由于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即使合同没有此类约定,对于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劳务作业承包人也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工期顺延。

  在以工期索赔为主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劳务作业承包人一般会主张工期应予顺延,劳务作业发包人一般主张期不应顺延;在此等情况下,劳务作业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证明存在导致工程顺延的事实,如果劳务作业承包人无法证明,则工期不顺延。工期可顺延的情况一般包括:

  (1)劳务作业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1)劳务作业发包人迟延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导致劳务作业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如果发生劳务作业发包人迟延付款且经催告仍不支付的情况,且施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停工期间给予顺延。如果劳务作业承包人并没有因为劳务作业发包人迟延付款而停工,那么工期能否顺延?我们认为只要劳务作业承包人存在部分停工的情况就应该顺延工期.因为劳务作业发包人在明知迟延付款将会对工程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仍然迟延付款,且发生了劳务作业承包人停工或部分停工的实际不利后果,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对停工或部分停工的结果承担责任;故工期应予以顺延。

  2)劳务作业发包人迟延提供施工条件,包括劳务作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等相关技术资料,导致劳务作业承包人无法施工。在上述情况下,开工日期从劳务作业发包人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条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3)劳务作业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等相关技术资料错误,造成劳务作业承包人停工、窝工、返工。在此等情况下,劳务作业承包人停工、窝工、返工的期间应予顺延。

  4)劳务作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包括未按时提供材料设备.或所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在上述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迟延供货的期间应予顺延。

  5)建设单位或监理人指示延误或错误,造成劳务作业承包人停工、窝工、返工。在此等情况下,劳务作业承包人停工、窝工、返工的期间应予顺延。

  (2)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风险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风险是指非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损失的风险。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古树名木、不利地卞条件、指定分包迟延及扰民民扰。

  1)不利地下条件是指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对施工不利的水文、地质等地下条件。不论施工中出现的不利地下条件是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地质勘侧资料中陈述错误的。还是上述文件中没有提及的,一般都是承包人难以预料的。按照公平原则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承揽性质,此类风险应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风险;由该等风险造成的工期延误应予顺延。

  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古树名木情况类似于不利地下条件。由此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予顺延。

  3)指定分包迟延。一般悄况下,施工总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的行为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但如果专业分包单位是建设单位直接指定的.而不是施工总承包人自由选择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指定专业分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故由于指定分包单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应予顺延。

  (3)不可抗力和恶劣气候条件

  不可抗力是一项公认的免责条款;指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顶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怠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被认为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展、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理所当然可以顺延。恶劣气候条件是指尚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但是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务作业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的气候条件。对于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能否顺延这一问题,业内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从国际工程惯例来看,一般认为恶劣气候条件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风险.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从公平原则出发考虑。应将恶劣气候条件纳人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中.即由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给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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