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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6-06-17 14:48:38  浏览次数:1517

  建设部印发《资质管理规定》后,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了实施中的一些操作环节。现以北京市的规定为例,就劳务企业资质的审批过程介绍如下:

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的审批

  (一)资质申请与受理

  在重庆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首次申请、增项、晋升企业资质等级,可随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二)资质审查与许可;下

  1.重庆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由北京市住建委负责审批。凡劳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晋升企业资质等级的,市住建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2.许可程序

  区县建委自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市住建委,

  市住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完成审查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市住建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制定许可决定文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资质审批中“否决性.问题的规定:

  本书借用“否定性”的提法,意在说明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悄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冲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搜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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