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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务基地化建设为特征的用工制度发展

发布日期:2016-06-12 23:30:17  浏览次数:1501

  随着基建规模波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改革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阻碍了合同制用工制度优越性的发挥,特别是在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下,大规模压缩基建投资以后,建筑劳务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间题,建筑用工问题困扰着施工企业,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首先是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大幅度的压缩.部分国营施工企业任务开始减少,甚至出现某些建筑企业分配不到项目建设的局面,建筑业的行业盈利大幅度减少,很大一部分建筑企业出现了亏损局面;其次全国建筑队伍的发展失控,建筑业从业人员从1978年的886万人。迅速增加到1988年的2594万人,10年中增加了近两倍。与此同时,国营建筑企业的职工队伍老化,骨干人员减少。国营施工企业职工进人离退休的高峰期,离退休人员占到职工总数的30%左右。某些施工企业的外包工与民合同制工人的总数占全员人数的50%~ 80%,成了实际的骨干人员,而固定工反而成了补充力量;最后是农民合同制

  工人的不位定性,流失比较严重。很多农民合同制工人表现出只是在企业学习技术,不会长久服务企业的态度.而企业也缺乏强制性的约束手段,难以稳固第一线操作人员。诸多矛盾的堆积,使得建筑业在改革的进程中陷人了困境。

  实践证明,建筑劳务管理基地化的实施,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建筑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建筑业的劳务用工稳固性得以保证。1989年,国家批准了首批建筑劳务基地。在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进行施工管理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实行“两层”分离,从而出现了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作业队伍形式。管理层与劳务层的分离,使得劳务层的发展更具灵活性.劳动力大省则利用自身人口优势,大力建设建筑劳务基地。具有技术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建筑劳务A地,向外翰出大批的建筑农民工,从而农民工从事建筑业有了较为顺畅的通道。建筑劳务基地,逐步成为沟通大中型施工企业、小型施工劳务企业和地方建筑队伍的重要纽带,劳务基地化管理应运而生。所谓劳务基地化管理,就是通过建立建筑业劳务基地,对为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提供各种建筑劳务服务的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和乡镇集体建筑施工队伍实施统一的组织管理,逐步在两者之间建立起定向定点、专业配套、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新型劳务协同关系,形成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与基地互为依托。双向优选、共同发展的劳务合作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模式,处在一定的契约规章制度约束下,通过劳务的输出、输人双方在其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实现对建筑劳务从开发、组织、培训、输出、输人、使用、分配、回归等全过程的系统管理。建筑劳务基地化这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在实践中显现出的优点如下:

  第一、劳务基地往往建立在输出劳务较多的市、县,两级政府统一对其进行宏观的管理,输出、输人都由企业法人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经营活动,便于发挥政府对建筑劳务基地的宏观调控。有组织、成建制的劳务输出,减少以往靠包工头招揽建筑劳务,私招滥雇的现象,避免盲目发展出现的市场失控,有效地实现多种形式的劳务管理及成建制劳务企业化管理。

  第二、符合建筑产品单件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用工制度为新型的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解决了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用工长期不稳定的现象。从实际出发,优化劳动组合,提高了建筑业的生产效率。

  第三、形成和发展了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从管理制度上解决了建筑劳务用工的混乱局面,劳务队伍稳定性加强,保证了施工生产的连续性,避免了劳务队伍的盲目流动。

  第四、新型建筑劳务用工制度下培养和造就了一批技术纯熟、稳定性强的作业大军,建筑劳务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保证了用工企业的经济效益,调高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充分发挥了乡镇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开辟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新路,不仅扩大了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财政收人,也促进了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家庭收人的增加。

  1992年7月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指出:少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赋予了企业自主用工的权利,国家不再下达用工计划。企业招工与劳动者之间可以互相选择。建筑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其用工制度随即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由计划经济下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形式逐步过渡到目前的以劳务工为主体的用工形式。然而,建筑业内部管理层与劳务层之间的关系,逐渐趋于模糊化,劳务层的权益与保障问题快速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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